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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步讀懂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常見問題

問題分類

  •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且不再提供金融機構查詢。如您有超過5年以上的未清償債務,可向聯徵中心書面申請信用報告加查「未清償債務」資料。
  • 聯徵中心於個人資料揭露期限屆滿時,即停止處理及利用該個人資料,不再提供金融機構查詢。但如金融機構基於訴訟必要,有調閱超過揭露期限過時資料的必要時,得透過具強制處分權或調查權的司法機關核判必要性後,由司法機關以公函向聯徵中心調閱,作為金融機構與資料當事人間訴訟爭訟的相關書證。

  • 金融機構基於其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建置自己內部的信用資料庫,專為其徵授信業務參考之用。如果您的債務已清償且信用報告資料揭露期限已屆滿而無此紀錄,但在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有不良紀錄,有可能是因為金融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

  • 聯徵中心各項資料均有一定的揭露期限,在各項信用紀錄揭露時間屆滿後,聯徵中心系統會自動停止揭露,並非債務清償後,即可以馬上刪除該項紀錄。

  • 如果您對於被金融機構查詢的紀錄產生疑義時,建議您直接洽詢該查詢機構釐清,以維護您的權益。

  • 當金融機構符合授信目的或金融管理法令遵循目的等特定目的,並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或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者,始得向聯徵中心查詢當事人的信用資訊。

  • 因為聯徵中心對當事人信用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在電話中無法確認當事人身分,所以聯徵中心不受理電話查詢。請您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軟體金融憑證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或以書面申請信用報告。在信用報告最後一頁「表Z5通報案件紀錄資訊」會列出通報的案由、發生日期、通報單位、帳號/票號、通報日期、通報說明、解除日期、解除原因等資訊。
  • 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主動查您的信用報告,除非是您委託融資租賃公司代理您申請聯徵中心的信用報告,須由您填寫委託融資租賃公司代理查詢專用申請書,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經您同意聯徵中心將報告交給融資租賃公司。

  • 若有以下二種情形,聯徵中心將以系統自動發送簡訊及書面通知,請您再次確認,若您並沒有與融資租賃公司往來,請您自行洽該租賃公司瞭解:

    • 當事人同意融資租賃公司代理遞送當事人信用報告申請案至聯徵中心,並將報告交融資租賃公司。
    • 融資租賃公司就代理案件審核是否承作回報聯徵中心,聯徵中心據此通知您確認。
  • 只有當您透過委託融資租賃公司代理查詢信用報告且該公司有核貸給您的案件,該融資租賃公司才會報送該項核貸的資訊到聯徵中心,如您需要該項資訊,請您以書面申請信用報告加查「R04融資租賃交易資訊」。
  • 若您的姓名、戶籍地籍或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與聯徵中心登記資料不符時,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請銀行協助與聯徵中心連絡 02-23163232,聯徵中心以傳真方式提供銀行自然人基本資料更正申請書-金融機構辦理專用,請銀行填寫申請書上相關資料與聯絡人的姓名及電話、並請您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後,由銀行傳真您的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及其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聯徵中心辦理完成後,會以電話通知申請書上留存的銀行聯絡人員。
    • 請您電話與聯徵中心聯絡,聯徵中心將傳真或郵寄自然人基本資料更正申請書-當事人專用給您,亦可由聯徵中心網站下載申請書,請您填妥相關資料後連同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健保卡影本及30天內戶籍謄本正本(電子戶籍謄本亦可)等身分證明文件一併郵寄至聯徵中心辦理更正臺北市100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0樓,聯徵中心更正完成後以電話通知您處理結果。
  • 若企業的基本資料與聯徵中心登記資料不符時,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若您申請個人或企業信用報告,發現以下基本資料有錯誤

    • 個人:中文姓名
    • 企業:企業戶名或地址,惟如非前述2項基本資料錯誤,聯徵中心將與經濟部商業司接洽,請經濟部商業司提供聯徵中心正確資料後處理。

    請您儘快電話與聯徵中心客服專線聯絡02-23163232,聯徵中心將調閱您的申請案件確認後更新,並重新寄送一份更新後的信用報告,同時,需請您將錯誤的信用報告寄回聯徵中心臺北市100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0樓

  • 信用資料是金融機構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及授信管理上的參考資訊,依照法令,無論聯徵中心或您自己都無權任意刪改資料內容。

  • 若發現信用報告中有不屬於自己的信用資料、或懷疑有被偽冒貸款、申請信用卡情形,除可以向信用報告所示該筆信用資料的報送機構反應要求查明,並請其向聯徵中心通知改正外;也可以用書面方式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據,直接向聯徵中心反映,聯徵中心會協助要求資料報送的金融機構查明,依該金融機構查覆結果作資料更新、或作必要的補充,以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 由於聯徵中心是跨銀行間的信用資訊服務平台機構,並未接觸金融機構與客戶間的實體契約關係,無從瞭解當事人與銀行間的往來情形,亦未作實質審核或徵信工作。
    金融機構負有對各項報送資料審核正確的義務,不得虛誇或隱瞞不良資料,資料正確與否,由各報送單位自負其責。
    為維護資料庫的正確性,若您對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認知有所不同時,請您向信用報告書所示該筆信用資料的報送機構反應,要求其查明。如經報送單位確認該資料為誤報需要更正者,依據聯徵中心信用資料庫資料更改作業要點,借款資料如經誤報,原報送單位須備送正式公函,敘明更正原因及說明更正的內容,聯徵中心審核更正原因符合規定(如誤報、作業疏失、法院判決、符合何項免列報逾放規定等)後,聯徵中心始有依據受理更正該項紀錄。

    • 金融機構往不往來是依據其徵信結果而定,當事人註記僅是提示信用交易對方的作用,當事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仍應依法自負法律責任。
    • 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與信用違約或所謂不良信用無關,親屬/第三人代償註記揭露期間,如果您再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信用卡,法律上固無限制,但聯徵中心會員機構依自律規範必須於核貸、核卡前查詢參考,且在債權風險較高的考量下,通常查得借款人有此註記者,會婉拒其借貸申請。
  • 因原代償人已死亡或親屬關係不存在,而無法取得代償人同意時,您(即借款人)需檢附原代償人相關足資釋明的證明文件(如死亡或親屬關係不存在的證明文件等),免經原代償人同意向原受理金融機構或聯徵中心申請。
  •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的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經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票交所)提前解除拒絕往來者,當事人可檢具票交所票據查詢查覆單或公函,向聯徵中心申請加註拒絕往來解除資訊,請依下述方式辦理:

  • 若債權轉讓債務已清償,但查詢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沒有該項紀錄,而未清償債務仍有該筆債務,表示該資產管理公司並沒來函向聯徵中心報送註記此項清償資訊。

  • 辦理債權轉讓債務已清償有下列2種方式:
    • 請該資產管理公司依據聯徵中心報送規範來函辦理債務已清償註記資訊。
    • 請您填寫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當事人陳情書,在陳情書中聲明債之關係已因清償或免除等而消滅,請聯徵中心協助註記該債權轉讓債務已清償資料,並檢附債務清償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辦理。